2015-03-18 10:01:00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市人大代表张燕
广场舞噪音必须“管”起来
【建议精要】近两年,“广场舞”在各地蓬勃兴起,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广场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也越来越受关注,人人皆可参加,堪称全民健身的“底线运动”。但高分贝的音乐噪声也一直为人诟病,在个别城市甚至引发打架斗殴、泼水泼粪等过激冲突。针对此现象,2014年1月召开的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张燕提交建议,建议在跳舞健身的权利和安宁休息的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政府部门应明确相应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对场所、时间、音量、设备的限制等等有明确规范。
【部门答复】
针对市人大代表张燕在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广场舞噪声污染管理的建议”,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给出了相应答复。
早上和晚上,以中老年人群为主会成群结队在公园或小区的空地上集合,伴随着音乐跳起舞来。由于广场舞对场地和技能要求不高,简单易学而又人多热闹,又可满足人们的健身需求,这种集体健身方式近年来在东营流行起来。一些小区内的广场舞团队中参与人数多达上百人,甚至数百人。然而,广场舞高分贝的噪音也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让附近居民饱受噪音干扰。在环保部门接到的噪声污染投诉中,对“广场舞”噪音投诉名列前茅。广场舞噪音扰民屡禁不止的原因关键在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究其原因,一是群众把娱乐健身看作是一种自由,随意安置地点进行健身娱乐,缺乏公德心和自律意识之余罔顾了他人休息的权利和心理感受;二是监管者不明确,责任未明确到具体部门。三是制度盲点。缺乏专业性、针对性的管理规范制度。
【最新进展】
2014年,相关部门对市直及各县区公园、广场以及居民小区是否出现扰民现象进行统计,并明确统计扰民时间段,为管理规范提供数据依据。将存在严重扰民现象、造成噪音污染的公园、广场、居民小区作为重点管理整治对象。
并明确规范管理的责任单位,对广场舞扰民的治理做到有法可依。《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这里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履职责任。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反复教育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
在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相应责任外,市城市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应分工合作,明确各自职责,重点整治“扰民问题”。
同时,明确规范管理的具体内容。整治的重点是由广场舞衍生出的“噪音扰民”而不是“广场舞”本身。对“噪音扰民”应该零容忍的惩处,对“广场舞”行为则需制度化的引导规范。通过对广场舞订立公约,对其活动时间做出时间选择。地点规划和音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其提升公德意识和自控素质;对不服管理、不听劝阻、恣意扰民者,严格依法查处;政府合理规划适宜广场舞健身的场所,开辟更多公共用地。文化广场供市民使用,同时对广场舞队采取固定区域等方法进行引导。
记者了解到,部分小区或广场已实行为广场舞制定合理区域。在位于东安的胜利油田黄河钻井五公司老年综合管理五站院内的广场上,每天傍晚小区内居民会整齐有序地排队跳舞,最多时可达500人。据了解,为了给居民提供场所,黄河钻井五公司老年综合管理五站的领导对广场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广场面积达5000平方米。建成以后的场地宽敞,地面平整,就像个天然舞池,很适合群众跳舞健身。并且明确规定了跳舞时间,让跳舞健身的权利和安宁休息的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此外,通过宣传引导,广场舞组织者、参与者也逐渐在自身锻炼身体时尊重他人休息权,防止噪声污染和扰民问题的发生。 (记者 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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