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4 09:15:00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王先生开黑出租被执法人员发现,部门依据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王先生当时表示接受处罚。但后来王先生又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该行政处罚,要求撤销该处罚。复议机关审理后认定,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部门原决定。
申请人王先生:
乘客为朋友,没有开“黑出租”
某镇没有公交车,市民跑“黑出租”的事情事有发生。王先生称,去年他碰到朋友一家三口,把他们从送到工厂门口,但刚停下车就被执法人员拦查,询问是不是非法经营。
王先生称,执法人员把他的车扣押,并让其回家等候处理,或者承认非法运营马上处理,王先生称其迫于无奈接受了处理。执法人员以其存在无道路经营许可从事营运性运输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王先生对此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查明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部门答复:
乘客指认“黑出租”,程序合法
部门认为,王先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在某工厂门口发现了王先生的小客车,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车上有3名乘客,车内还有非法客运用的非制式出租车灯、非法出租客运宣传名片及非法出租客运经营记账本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分别对王先生及乘客进行了调查询问,男乘客指认该车为“黑出租”。同时,王先生提供不出该车的营运证等道路运输证件。
同时,部门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对车辆检查过程中,主动出示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对执法检查过程进行录像取证,然后依据规定,对车辆暂扣,并依法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按最低罚款数额给予其5000元罚款。
一周后,王先生到部门接受处理。部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王先生当场表示不要求组织听证,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陈述申辩书上签字。随后部门向王先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复议机关:
维持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部门依据调查笔录、现场举证的照片、录像等,认定王先生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王先生当场承认。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部门依法向王先生告知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王先生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部门依法责令王先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王先生不服,可以在15日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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