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6 21:38:00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5月26日讯(记者 王青青)在国际“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典型案例发布会。据统计,在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性侵类案件占到了69%,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四起典型案件,警示家长和社会提高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意识。
刑事典型案例一:被告人燕某国故意杀人、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燕某国,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镇西燕村农民,系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人员。
2014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燕某国驾车窜至广饶县一干桥被害人父亲经营的包子铺就餐,见到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12岁)后心生歹念。当晚23时许,其潜入包子铺将张某某抱出,开车将张某某带至暂住房,先后两次强奸张某某。后因张某某辨认出自己,燕某国恐其罪行败露,1月27日下午先后用手掐、用绳子勒张某某颈部致其死亡,又用电线将尸体与砖头捆扎,于当日18时许抛尸至小清河。
(二)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燕某国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幼女一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据此以被告人燕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上诉、抗诉期满,已报请省高院复核。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满释放人员因生活无望而不惜一切代价报复社会的案件。
被告人燕某国24岁时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间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后,年近半百,无生活来源,对生活失去信心,十日内连续作案三起(另两起分别为强奸罪和危险驾驶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残忍,理应严惩。
该案也警示我们,一是全社会要对特殊群体给与更多的关注,帮助他们安居乐业顺利回归。二是安全无小事,尤其在营业性场所,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全方位的监管,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三是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将伤害降至最低。
刑事典型案例二:刘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斌,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某中学司机。
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斌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以"刘冰"的身份与石某某(13岁11个月)聊天,约石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承诺给其一定物质或金钱。2014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斌在某宾馆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4年2月,被告人刘某斌通过石某某与丛某某(13岁10个月)认识。2014年3月1日,刘某斌在某宾馆与丛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4年3月,被告人刘某斌通过丛某某与牟某某(13岁10个月)认识。2014年3月15日,在某网吧和牟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斌用网名为"青春"的QQ号与牟某某联系,以要将牟某某裸照散播到网络相要挟,后用"刘冰"的身份与牟某某联系,以帮助牟某某处理此事为由,于2014年4月15日13时许驾车将牟某某带至六干河旁边,欲胁迫牟某某发生性关系,被牟某某拒绝,刘某斌随即放弃。
(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三被害人系在校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金钱财物等方式通过网络信息引诱三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聊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未成年人而实施性侵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斌已有妻室儿女,但不忠诚于婚姻,通过网络寻求刺激,犯罪动机卑劣,应当严惩。三位被害人身为初三学生,却为蝇头小利甘愿献身,抹黑了花季,令人惋惜。
在此提醒公众:1、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与我们的生活学习密不可分。网络虚拟,但人非虚拟,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为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家庭和学校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仅要引导未成年人在现实社会中如何保护自己,更要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利网络之用,避网络之害。
2、网络交友越来越普遍,相隔万里、完全不熟悉的人都能通过网络成为“朋友”,利用网络骗财骗色的事情屡见不鲜。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对自己性的保护能力缺乏,因此未成年人特别是花季少女,网络交友一定要慎重,自尊自爱才能健康成长。
3、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全社会都应行动起来,提高保护意识,加强保护力度,让我们的孩子不再流泪。
刑事典型案例三:徐某某强奸继女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199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继父。被害人8岁时就随母一起与被告人到外地打工。2008年夏天,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回家,强行与被害人(当时11岁)发生性关系。2009年初,三人同回徐某某老家。2010年麦收前后,被告人徐某某再次奸淫被害人。2014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又企图强奸,因被害人惊醒未遂。
(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形成继父女关系,对被害人负有事实上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其明知受害人系未成年人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多次强奸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
此类人员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实施性侵害行为更隐蔽,一般人难以发现,持续时间较长,未成年受害人往往不知、不敢抗拒,不能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揭发,社会危害性更大。
本案中,被告人多次趁与被害人单独在家相处之机,对其实施奸淫,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直到2014年初,被害人在再次遭到性侵犯被家人发觉才案发。
在此提醒公众,家长一定要加强子女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时刻注意观察未成年子女的言行,多加沟通,发现苗头要及时处理,以杜绝此类悲剧发生。
刑事典型案例四:被告人陈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某生产基地工人。
2014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邻居家中,将被害人陈某(不满16岁)带至卧室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针对未成年且是智障少女的性侵犯案件。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是邻居,本应邻里互助,和谐相处,但其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被害人家中对系未成年人和智障的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因智障人群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性防卫能力较弱,容易成为性犯罪的侵害对象。因此监护人应提高保护意识,加强保护措施,同时每一位公民也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他们多些关爱,提供保护。此案警示公众:侵犯智障妇女的性权利,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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