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因环境污染对山东海科化工等提起公益诉讼

2015-06-08 08:18:00    作者:王青青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山东;海科化工;提起;公益;诉讼
[提要]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环保法确定的首个环境日,在这个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伟、王某光、周某超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正式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环保实地调查

  大众网东营6月8日讯(记者 王青青)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环保法确定的首个环境日,在这个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伟、王某光、周某超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正式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据了解,中华联合环保会在此案中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并恢复环境原状,承担恢复费用8790750元。

  6月5日上午,在办完此案的立案手续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环保审判庭召开了此案的座谈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代表律师、东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山东海科化工集团代表及东营的多家媒体记者参加。

  此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称,2014年1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新建成品油罐区现场清理土方回填工程(含化工污水处理)交给没有污水处理资质的王某伟,王某伟交给没有污水处理资质的王某光,王某光又交给没有污水处理资质的周某超。2014年1月19日至22日,周某超雇用同机王某强将7车200余吨污水倾倒至垦利县董集镇官庄村沟内,造成大面积污染。经山东省环保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废水为HW35类危险废物,污染水面积2025平方米,污泥体积约为1148立方米。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非法处置污水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环境污染损害生态修复费用879075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到污染的当地环境进行生态修复。

  根据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分析,此案因5点特殊性而具有典型意义。

  山东省基层法院审理的首件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根据环境民事诉讼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是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的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山东省第一件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主管行政机关即东营市环保局被列为支持起诉人

  在该案中,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被作为支持起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然法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支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审判实践中,行政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诉讼并不多见。本案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诉讼,充分表明了对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的重视,保护环境已经形成了合力。

  诉讼主体特殊: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属社会组织

  该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该会系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家环保部主管,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门从事环境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被告涉及1家地方重要的石油化工企业,还有3名自然人。

  侵权责任类型特殊:涉油污染纠纷、涉公益私益之分

  环境污染责任系损害赔偿的特殊侵权责任。东营是石油之城,发展石油化工产业同时保护环境也同等重要。本案系涉油污染纠纷,污染物经检测符合炼油碱废水特征,对地方炼化企业具有鲜明的警示教育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还涉及公益与私益划分问题,在本案中也有体现。

  从原告起诉材料看,本案污染对象为土地,该土地系被告之一周某超父亲的承包地,土地污染往往还会伴生水体污染。

  审理程序特殊:法院可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规定,该案审理除按民诉法一般程序进行外,还需要经过以下特殊程序。

  1、公告。立案5日内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2、告知。受理后10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证据收集。法院认为必要,应当调查收集证据。

  4、专家意见。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出庭对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5、裁决结果实现方式。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修复治理,判决准许其采用替代修复方案。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可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此污染事件曾作为刑事案件审理判决

  另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代表律师王海军介绍,关注此事是源于2014年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此事的刑事案件,据悉,2014年11月25日,垦利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此案被告人王某光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周某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王某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王海军告诉记者,此案只作为刑事案件审理,并由直接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但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污水的来源企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环境民事责任,应立即停止非法处置污水的行为,支付环境污染损害生态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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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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