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6 14:27:00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8月26日讯 田某与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办理过户时,因对住宅维修基金应由谁缴纳在合同中未约定,双方产生争议,田某在缴纳上述费用后,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住宅维修基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以及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的规定,本案中,田某与邓某虽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缴纳,但田某作为转让房屋所有权初始购买人及现在的业主,涉案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由田某交纳。因此田某主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邓某负担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了田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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