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0 09:17:00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9月10日讯 市民王某因做生意急需款项,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二分,一个月后偿还。二人共同的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备注:“借款人不还,则由担保人偿还”。但借条上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三方在借条上还写明,如发生争议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王某未按约定时间向李某还款,李某也一直没有对借款人王某申请仲裁。后李某提请仲裁,请求裁决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
仲裁庭驳回了李某要求担保人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张某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在此保证期间,李某没有对借款人王某提请仲裁,故保证人张某免除保证责任。
东营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明确区分保证合同的性质,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还要知道何时提起仲裁或诉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失。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