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30 17:09:00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11月30日讯 11月29日,垦利县城居民张女士打来热线,向记者反映自己已经交付订金购买的垦利同兴花园房产在不能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强行交房。此外,张女士还发现同兴花园实际户型与宣传户型不一致,并且小区内南侧门位置多修建了一座二层楼,严重影响了业主车辆通行。
随后,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报道。10月13日,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已经认定同兴花园不具备交房条件。但11月30日记者致电同兴花园售楼处时,工作人员却表示,开发商胜通房地产承诺6个月内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
同兴花园一名不愿意具名的购房业主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交房日期应该以手续齐全、业主验房合格后才能交房。“既然不具备交房条件,尤其是没有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同兴花园为什么还要强行交房呢?”该业主表示,自己辛苦买的房子,房产商没有拿到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万一出了问题怎么办?
业主:不仅不具备交房条件,问题还有不少
同兴花园位于垦利县开发区同兴分干以东,青垦路以西,广兴路以北,是由山东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2014年下半年,张女士交了10多万订金,在同兴花园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
今年9月30日,同兴花园开始交房。等了很长时间,张女士一听能领到房子很高兴,但是她却发现,胜通房地产不能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既然要交房了,为什么这些证明办不下来?”张女士说,跟开发商约定的合同上明确写着开发商提供的房子“经过验收合格”。“没经验收,开发商现在是强行交房,先交钱才给看房,一位业主告诉我,因为连续反映情况,曾被开发商恶语相向。”
除了反映的未达交房条件问题,张女士还发现胜通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购房合同也存在不平等条款。她向记者表示,在购房合同中,胜通房地产对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约定为“出卖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利息”,但是对业主收房延期违约的约定为“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价款的1%”。
张女士告诉记者,按照这一约定,如果房款是50万元,开发商每日违约金不足6元,而业主的违约金竟然为5000元。“相差900多倍,严重失去了公平原则。”记者了解到,令张女士烦心的还不止这些。2014年买房时,胜通房地产宣传户型上客厅无房间门,但是张女士却发现户型在客厅内开了1-2个房间门,严重影响了美观。“原来宣传时,开发商说的是要在41号楼东侧设计一个南侧门,但现在却修建了一座二层楼,严重影响了业主车辆通行。”张女士表示,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户型存在欺骗业主嫌疑。而在小区内私自建设二层建筑,事前也没有公示。
住建局:同兴花园不具备交房条件
见胜通房地产没有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今年10月10日,张女士向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情况——“同兴花园《竣工验收备案》为什么办不下来,我们着急装修但是怕被胜通再骗了,他们的验收完成了没有?”
10月13日,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和县质监站做出回应称,“同兴花园小区建设单位尚未组织各方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目前正在整理竣工材料,不具备交房条件。”
与此同时,10月12日,同兴花园所在的垦利县兴隆街道办,在接到张女士的反映后,也做出回复。记者采访了解到,兴隆街道办经向胜通房地产公司了解,同兴花园住宅已经向县质监站申请预验收,竣工材料已经提交。不少业主反映,为什么在被“举报”了以后,才申请进行验收呢?“为什么不能在交房日期前就完成一切验收呢?”
开发商:6个月内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
11月30日上午,记者致电同兴花园售楼处。工作人员表示,之所以现在“交钱才给看房”,物业公司是为了防止业主擅自进行装修。“我们都是提前交了装修押金的。”
对张女士等业主关切的未取得《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等一系列手续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在垦利,这些手续一般不用,但随即又说,“开发商告诉售楼处,半年之内就将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
2011年5月,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本通知规定的提报材料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记者发现,同兴花园到了交房之后才开始申请综合验收,这与对比上述政府文件要求严重违背。至于张女士反映的购房合同条款不平等的质疑,该工作人员则以“采用统一格式”几个字进行回复,并不愿详细解释。
律师:开发商违反《合同法》,交房前必须具备四大要件
11月30日下午,记者致电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孔祥峰律师,就张女士的遭遇进行了采访。孔律师表示,开发商既然已经在合同上写明了交给业主的房子要经过验收合格,但却未执行,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据孔律师介绍,开发商交房必须具备四大条件:《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