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低保政策打破户籍壁垒 两类人群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2016-04-21 19:19:00    作者:向玲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低保政策;打破;户籍壁垒;两类人群;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提要]《东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东营市低保政策作出全面修订和完善。低保申请不再受户籍限制、特殊人群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增加申请对象的财产认定条件、建立信息核对机制、骗保将受罚等成为本次修订的亮点。

  大众网东营4月21日讯(记者 向玲)今年,东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民宗局、市残联联合制定出台了《东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东营市低保政策作出全面修订和完善。低保申请不再受户籍限制、特殊人群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增加申请对象的财产认定条件、建立信息核对机制、骗保将受罚等成为本次修订的亮点。

  《办法》共十一章,六十三条。主要包括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民主评议、家庭收入和低保补助金计算、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低保工作条件、低保日常管理和监督监察等内容,新《办法》自今年3月2日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日。

  外来人口、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申请低保

  按照国家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的要求,规定外来转移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办法》第五条、第六条:“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指非东营户籍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规定“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新修改的《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即“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增加财产认定条件 明确申请人责任

  认定低保对象除核实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外,还要核查家庭财产。《办法》规定,家庭财产状况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低保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手续:一是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二是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三是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四是填写《低保备案表》;五是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建立信息核对机制 进行民主评议

  修改后的《办法》将低保申请、调查核实、组织群众评议和公示的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方式增加“信息核对”这个方式,在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方式之前,由乡镇(街道)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目前民政部门已与公安、房管、税务、工商等十多个部门建立了核查机制。

  在民主评议上,《办法》规定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或包村干部、村(居)“两委”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有条件的可以邀请公安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评议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评议意见与实事严重不符的,取消评议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参与评议。

  明确了低保补助金、赡养费的算法

  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 - 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办法》明确了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并对各项家庭收入的核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明确了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算方法。规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建立长期公示制度 无正当理由拒接工作将减发或停发

  《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低保对象的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等情况在其申请地的村、社区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目前已在全市1900多个村居设立了公示栏,对低保对象的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办法》还明确了对低保对象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处罚措施,规定冒领和骗取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另外,还细化了完善鼓励就业的措施。规定“低保对象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低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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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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