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6 16:56:00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放个长假是很多人翘首以盼的事情,但某企业职工小王却因“被”放假而窝心不已,直至与单位对簿公堂,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小王供职于被告某材料公司,2014年春节期间,除了7天法定假期外,被告给公司员工集体放假3天。后小王要求享受2014年度年休假10天的待遇时,被告表示应扣减多休的3天假期,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于2014年春节期间享受了3天集体放假,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集体放假前,已经告知原告此次集体放假将折抵原告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也未取得员工的事后认可。原告享受被告组织的集体放假,应视为被告给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据此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仍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的权利。(记者 刘未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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