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8 09:42:00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东营网讯 诈骗老手四次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照样撞骗,冒充公安干警、人事局人员,谎称为人介绍工作,先后17次诈骗,骗得4万多元。日前,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男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记者了解到,荆某之前曾四次因诈骗罪获刑,但出狱后直接不思悔改,反而越陷越深,难以自拔。2014年10月11日,荆某某冒充胜利石油管理局供应处处长,以帮张某甲销售货物为名,诈骗张某甲金项链吊坠一个,价值3700元。尝到甜头后,他继续打着胜利石油管理局供应处处长的旗号,以帮孔某某销售酒水为名,诈骗孔某某现金3000元。
在实施诈骗的同时,荆某还买来警服衬衣、警用作训上衣、警裤、警衔和胸徽,冒充警察招摇撞骗。2014年11月10日,荆某在东营区冒充公安干警,以借钱为名,诈骗王某甲现金2000元。之后又冒充河口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干警与罗某某谈朋友,趁罗某某在河口职工医院住院时以帮其缴纳住院费为名,诈骗罗某某现金4400元。2014年12月30日,荆某在河口区孤岛镇冒充孤岛派出所民警,以帮张某乙儿子介绍工作为名,诈骗张某乙“爱玛”电动车一辆,价值2295元。
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5月14日,荆某先后15次招摇撞骗,其中14次是以警察名义,或帮人介绍工程,或帮人处理交通事故,累计招摇撞骗现金及财物总价值34775元。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荆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其随身携带的现金8500元,其中8300元退还部分被害人。日前,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荆某某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荆某某冒充胜利石油管理局供应处处长诈骗张某甲、孔某某的犯罪事实,因其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故其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对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荆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且系累犯,对其所犯招摇撞骗罪均应从重处罚。
近日,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荆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记者 张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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