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2 09:31:00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7月12日讯 (通讯员 王海波)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将保险赔偿款赔付至投保人人,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再次索要赔偿款,为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利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回答了这一问题。
2014年7月20日,被告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利津县境内国道220线与原告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宋某某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将原告受损车辆的赔偿款汇至被告宋某某账户,宋某某未将该赔偿款交付给原告单某某,双方遂成争议诉至法院。保险公司抗辩称,其已履行赔付义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损失应向被告宋某某主张,如果再次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有违公平原则。该抗辩意见未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侵权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侵权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至于保险公司先前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可以另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宋某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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