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0 08:07:00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为私家车投保,可一定程度减少意外事故发生时车辆的损失。但投保前需看清楚投保合同时中标注的免责条款,避免使用车险时遭遇尴尬。7月19日,记者从东营区人民法院获悉,市民王先生的车辆不幸溜进河中,在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却遭到对方拒绝。
事情还要从2015年10月17日说起,当天,王先生驾驶车辆参加活动,并将车辆停靠在广利河河岸附近,下车离开后却发现车辆自行溜车至广利河内。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有责任赔偿车辆损失,孰料报险却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却认为,王先生的车辆是自行滑入水中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即使属于保险责任,根据签订合同时相关免责条款的约定,也应当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的车辆之所以溜进广利河,是因其下车离开时未拉紧手制动所导致,因而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的原因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投保合同中签写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八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项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对其责任免除的情形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且案涉事故情形属于责任免责部分的约定,故王先生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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