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参加活动突发疾病死亡 组织方承担赔偿责任

2016-09-05 08:03:00    作者:马高超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赔偿责任 刘某 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 丧葬费
[提要]市民的刘某参加他人组织的活动时,突发疾病死亡。法官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的刘某参加他人组织的活动时,突发疾病死亡。日前,东营区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法院判决组织方对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刘某系东营某食品商行的一名会员, 2015年8月份,刘某经东营某食品商行邀请到其处参加其组织的鱼疗活动,当天参加活动的约30人,均为55-65周岁的中老年人。参加人员首先到东营某食品商行的大会议室集合,刘某到达会议室不久,突发疾病仰坐在椅子上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东营某食品商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自身的健康及安全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东营某食品商行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中老年人参加集体活动,但未根据参加人员年老体弱、易发急性疾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致使刘某发病时未能给其采取规范的急救措施。因此被告作为该活动的组织者并没有完全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0100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