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6 08:07:00 来源: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替人出头打人出气,致使他人受伤。日前,利津县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法院认为,替人出头打人的李某丁、魏某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判赔偿伤者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据了解,陈某与李某甲系同村村民,李某甲与其妻子多日关系不和,经常闹别扭。李某甲从他人口中得知,其妻子与陈某弟弟走得很近,便怀疑陈某的弟弟破坏其婚姻。李某甲便到陈某家找其弟弟,发现兄弟二人都不在。第二日,李某甲与其弟弟李某乙及母亲又到陈某家中,与在家的陈某发生争吵与撕扯。李某甲兄弟二人打电话叫来哥们李某丁、魏某某。为朋友两肋插刀赴汤蹈火的李某丁和魏某某到场后,一看自己的哥们“受了气”,两人不问青红皂白上前就殴打了原告一顿,致使原告受伤。此过程中,李某甲兄弟二人并未参与。
利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甲虽与陈某有撕扯行为,但没有对陈某造成人身伤害,因此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的伤害系李某丁、魏某某所致,因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丁魏某某被判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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