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东营市下岗人员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2019-05-15 16:38: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5月15日讯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愿望中断就业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5月15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就2019年东营市下岗人员失业保险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参保范围

  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二、失业保险费基数和费率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和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以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其他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执行阶段性费率,全省费率统一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政策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也可以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东营智慧人社APP,选择就业业务—失业支付申请,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金于次月发放到申请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包括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待遇的保障形式由各市确定。

  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其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八、东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2018年1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标准为1337元/月。

  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办理

  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地有关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十、申领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十一、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针对“十强”产业企业职工,将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提升30%。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十二、申领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的“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功能模块,登记提报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证书名称、鉴定级别、发证日期、社会保障卡号、手机号码、失业保险参保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条件进行核查比对,对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申领人员,于次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时,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中。对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人员,应先行办理社会保障卡,再进行补贴申领。

初审编辑:向玲

责任编辑: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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