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混改流产背后的法律空白

2015-03-19 16:09:00    作者:李超   来源:经济观察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法律空白 法律主体 酒业 法律原则 国资委
[提要]本周,沱牌舍得酒业和景芝酒业混改方案双双搁浅,一时让整个白酒行业的混改蒙上了一层阴影。搁浅的原因很多,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过高,地方国资委开出的条件是否过于苛刻,以及民资进入国有企业之后双方的融合度等问题。

  本周,沱牌舍得酒业和景芝酒业混改方案双双搁浅,一时让整个白酒行业的混改蒙上了一层阴影。毕竟,作为此轮混改大潮中的先行者,两家酒企的改革方案和预期效果都为业界瞩目。

  搁浅的原因很多,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过高,地方国资委开出的条件是否过于苛刻,以及民资进入国有企业之后双方的融合度等问题。当然,白酒行业持续的低迷和调整也让新进入者感到犹豫,毕竟,整个白酒行业已经告别黄金十年许久了。

  实际上,感到犹豫的不仅仅是新进入者,混改的推动者——地方政府亦感到犹豫,甚至紧张。用一位地方国资委官员的话就是,“价格高了,市场不买账,价格低了,又有贱卖国有资产的嫌疑”。在这种气氛下,混改成为了严格的“自上而下”的工程,“等政策,看风向”成为大多数主政者的选择。

  当然,从技术层面去解读这两起失败的案例是可以自圆其说的,但应该还有很多更有价值的因素值得讨论。从根本上说,国企改革不仅仅是一场经济改革,同时也是一场行政改革,牵涉的是政府简政放权,激活市场活力的大工程。国企混改,表面上是资本的流动,实际上是控制权的转换,背后是市场法则获得更大的施展能力的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复杂的人事、利益、政商关系的纠葛,每走一步都“兹事体大”。

  这也许就是地方政府等待所谓“混改新政”到来的根本原因。但事实上,原因可能不在于此,混改的方案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混改过程中,现有的法律、法规的修订仍没有到位,新的市场主体仍面临着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多项法律空白,潜在的风险让相关各方不敢越雷池半步。

  一是“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新产生的混改主体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国资和社会资本的地位是否实际上达到平等而不是名义上的平等,新的法律能否消除公有资本在政治上的强势,给予社会资本公平的博弈机会。特别是,当社会资本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时,这种权益能否得到完整的保护;

  二是“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公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组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在新成立的公司管理结构中,能否落实“同股、同票、同权”的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国有资本在享受权力的同时,是否能完全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是“监管主体和管辖权”的问题。以地方国企为例,目前地方国企存在“多头共管”的情况,两级政府和国资委分别监管,国企官员的违纪还要受到纪委部门的追查等,在新组合的公司中,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原国企管理层和新进入的民营管理者是否能统一监管,这仍然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

  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国有资本和附加值上的政治权力退出的合理通道以及保障等,特别是在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退出是一个大趋势,但牵涉的既有利益如何疏解也需要法律的界定。否则,没有任何官员敢于冒着“政治风险”铤而走险,这与我们推进混改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也是基于这种法律空白,混改也由此前的“积极推进”改为“有序推进”,一词之变凸显了混改综合方案调整的考量,这其中亦包括相关法律监管空白的填补。

  法律空白的填补是一项事关混改能否顺利推进的保障性工程,最大的作用在于将各方博弈的规则用法律明文确定下来,用严格的程序解决“权利不对等,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的难题,为参与各方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操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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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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