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1 10:26:00 作者: 来源:成都商报 我要评论
原标题:孙悟空的“肖像权”究竟该归谁
□北京 舒心萍
只因网游中使用了孙悟空的肖像,因扮演孙悟空而家喻户晓的六小龄童即将网游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5月6日,北京一中院二审此案。庭审中,原告章金莱(即“六小龄童”)并没有到庭,其代理人认为,央视1987版《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可以说有80%都是根据六小龄童本人的面部轮廓塑造的。而被告方则称:六小龄童不拥有孙悟空的肖像权。
说实在的,这个问题不仅对公众,即使对法官们来说,也是个“天大”的难题。按照肖像权的定义,似乎孙悟空本人才是拥有孙悟空“肖像权”的主人。然而,孙悟空属虚构人物,并不具有特定的肖像权权利。照理说,孙悟空“肖像权”应属《西游记》的作者吴承恩,以及后来用绘画方式塑造孙悟空形象的作者。但上述人物都早已作古,如何认定?
现在来看,在关于谁拥有孙悟空“肖像权”的问题上,争议的焦点在于扮演者对其塑造的形象享有何种权利,网络游戏运营商在网络游戏中使用的孙悟空形象是否侵犯扮演者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能否扩大解释肖像即把艺术形象也纳入到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六小龄童认为,他对其扮演的孙悟空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被告肆意使用孙悟空形象,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同时,“西游记”游戏内容低俗,亦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六小龄童的诉讼请求,六小龄童不服,遂有了一中院的二审。
网游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孙悟空这个角色形象属于根据剧情需要,由导演、美工、服饰、演员等多个工种共同完成的,而六小龄童只是扮演者,只拥有反映自身真实面貌的肖像权,并不拥有孙悟空的肖像权。对上述争议,笔者以为,艺术形象也需要保护,谁创作了孙悟空的艺术形象,其肖像权和商标权就理当归谁拥有。电视剧《西游记》创作了孙悟空的艺术形象,这个孙悟空的艺术化了的“肖像权”就该由电视剧制作方及六小龄童共同拥有。网游开发商不是不可以使用孙悟空的形象,但必须是自己原创的形象,而不是他人已经创作成型的孙悟空形象,否则就有侵权之嫌。
其实,网游公司没有必要一定要采用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形象,完全可以自己组织力量创作更加灵气、更加动感乃至更加可亲、可爱的孙悟空形象。毕竟,孙悟空的形象开发并没有法定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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