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虎“私闯”民宅袭击家畜 损失谁担责

2013-07-02 08:35:00    作者: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备案号:110108007955】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北虎 国家保护动物 野生 归责原则 人类
[提要]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29日晚宣布,出现在该局下属桦南林业局的野生东北虎继19日、21日两天袭击当地的黄牛后,又于29日凌晨闯入林业职工家,撕掉黄牛的一条腿。鉴于野生东北虎频繁出现,林业部门已向当地居民发出预警,提示小心应对。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29日晚宣布,出现在该局下属桦南林业局的野生东北虎继19日、21日两天袭击当地的黄牛后,又于29日凌晨闯入林业职工家,撕掉黄牛的一条腿。鉴于野生东北虎频繁出现,林业部门已向当地居民发出预警,提示小心应对。

  http://news.mylegist.com//1605/2013-06-30/65216.html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29日晚宣布,出现在该局下属桦南林业局的野生东北虎继19日、21日两天袭击当地的黄牛后,又于29日凌晨闯入林业职工家,撕掉黄牛的一条腿。鉴于野生东北虎频繁出现,林业部门已向当地居民发出预警,提示小心应对。

  东北虎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资料显示我国境内的东北虎只有不足20只,主要栖息在黑龙江省和吉林省东部林区。随着吉林省政府的保护,野生东北虎的数量正在上升,关于野生东北虎伤人或伤畜事件屡见报端。

  对于国家级保护动物,因为是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动物,人类不能随意杀戮,否则,将会受到刑事处罚,轻者据以罚款,重者判刑坐牢。但是,由于部分国家级保护动物,如熊、东北虎等其他生性凶猛的动物,本身是食肉动物,生性凶猛,经常会主动攻击人类,由于人类不能主动对其进行攻击,在受到其攻击之前,只能一味逃避,虽然说人类在受到该国家保护动物攻击时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面对有备而来的凶残的食肉动物,人类何尝是其的对手?在受到凶残动物攻击的时候,真正能把其制服的武松可能不会有几个,这个时候就难免会发生人身伤亡的意外。那么,当发生国家保护动物攻击人类,造成人类人身伤亡的时候,该谁来承担该民事责任呢?

  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有相关的规定。但对于无人饲养动物致损问题,则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当国家级保护动物致人受损时,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归责处理。那么,遇到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是归责原则的问题。国家保护动物致人损害问题也属于侵权损害的一种,归责原则也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谁过错谁担责。也就是说,在国家保护动物侵权责任损害中,也要对该动物和受损害的人的过错进行区分。如果该起伤害事件完全系由于受害人本身的过错,对国家保护动物进行骚扰、挑逗,甚至是意图伤害、捕猎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其本身显然在该起事故中存在故意的过错,理应承担因该起事故的后果,若造成国家保护动物伤亡的,其仍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其次是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人类由于受到国家保护动物的攻击致损,此时,除了受损的人应承担因自己过错的损失外,其他部分的损失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赔偿。

  国家保护动物致人损害,其规则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谁过错谁侵权,而对于国家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主体,则是国家或者相关代表国家的部门。

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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