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免责”冷漠条款 霸道无效且有推卸责任之嫌

2013-09-17 07:23:00    作者:张玉胜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第一课 学生自杀 温馨提示 南方日报 前提条件
[提要]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尽管学校提醒学生自尊与自律的善意可以理解,但将“自杀免责”写入协议却不仅无效而且有害。

  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新生入学迎来的不是学校老师和学长们的欢迎笑脸,而是冷冰冰的一份“生死合同”。尽管校方竭力将自杀免责的协议描绘成“温馨提示”,但透过“与校无关、责任自负”的冷漠条款,学生和家长却丝毫感觉不到温暖。这种我立规、你签字的单方协议,不仅“霸道”而且无效,更明显有推卸责任之嫌,有悖教书育人的办学宗旨。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校自杀事件,的确刺痛了学校管理者的神经。不久前,东莞理工学院还发生一起一男生因求爱不成而刀捅女生的事件。自杀免责协议,体现了高校对学生自杀、自伤事件频发的恐惧与焦虑。但这种做法不仅不能让学校真正“免责”,而且凸显了校方对学生心理引导的不自信。

  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因素很多,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或应该负有多少责任,要看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跟有没有签订什么“免责”协议无关。其实,从人之常情考量,学生进入校园,学校就是当然的监护人,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无责”无论如何都是不近人情之举。

  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早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这种“相应职责”应该是包括对学生心理教育、疏导干预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未雨绸缪。不设“前提条件”的一律免责,恐怕只能是一厢情愿的自我安慰。

  尽管学校提醒学生自尊与自律的善意可以理解,但将“自杀免责”写入协议却不仅无效而且有害。其一,以协议形式厘清自杀责任,本身就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即学校对学生的自制能力持疑。这种怀疑性态度,既缺乏温情又打压自信,只能适用于交易而无益教育;其二,对自杀、自伤的责任划分,从心理学角度考量,这种过分强调和先入为主的心理暗示,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学校出台决策和规定,应当首先考虑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导向。对于学生的安全问题,学校应该做的不是急于撇清干系的风险免责,而是强化教育引导的务实尽责。注重对学生完善人格、耐挫能力等心智培养,才是最根本和最有效的避险良策。入学首日就逼签“自杀免责协议”,无疑是最糟糕的“第一课”。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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