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作者诉上海美术电影厂侵权 终审败诉

2013-05-08 08:25:00    作者: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葫芦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原告 终审 美术作品
[提要]而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辩称:涉案影片的摄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完成的,当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双方不可能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对两原告请求确认“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葫芦娃剧照。

  葫芦娃剧照。

  新民晚报5月8日报道 作为国企职工的画家创作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之时,上海市版权局发布的2012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中包括“胡某、吴某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法官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吴某、胡某两原告为“葫芦娃”造型的原创作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而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辩称:涉案影片的摄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完成的,当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双方不可能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当时角色造型是由两原告等人绘制草稿张贴于摄制组内,经组内人员集体讨论修改,最终由厂艺术委员会审定的,作品的创作系在被告领导下,体现法人的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系法人作品,原告已从被告处获得报酬和奖励。此外,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是连续的、动态的,角色造型不可以脱离影片单独使用,即使可以单独使用,也应由被告享有著作权,这样更有利于动漫产业的发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对两原告请求确认“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两原告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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