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理财产品之名卖债基 客户29万不赚反亏

2014-03-11 10:18:00    作者:陈有天   来源:信息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单位净值 银行工作人员 银行人士 银行代理 债券基金
[提要]近日,记者接到市民徐先生的报料称,去年2月底,徐先生花费29万元买下“泰达信用合利”的理财产品。”  此外,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徐先生的报料称,去年2月底,徐先生花费29万元买下“泰达信用合利”的理财产品。起初,银行工作人员承诺,该产品的“年化收益高达6%,且产品属于保本、低风险的产品。后来,徐先生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银行代售的债券基金。目前该理财产品快要到期了,可它的收益仍是“原地踏步走”,原本说好的高收益眼见就要“泡汤”。事后,徐先生多次前往银行讨说法,银行除了建议徐先生换买另一款预期高收益产品之外,并无其它说法。

  事件:银行借理财产品之名卖债基

  去年2月底,徐先生接到位于江苏启东市某银行亚细亚分理处的工作人员来电,主动向徐先生介绍一款名为“泰达信用合利”的理财产品,并向徐先生承诺“年化收益高达6%,且产品属于保本、低风险产品。”

  在确认了本金安全以及收益率之后,徐先生放心地掏出29万元的存款认购,换回的仅是一张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凭条,并且没有认购合同等其他资料。

  “这是我第一次购买理财产品,什么也不懂,当时还以为买理财产品都是这样的。”徐先生回忆说,直到最近才翻出当时的凭条细看,上面却有一行小红字写着:“本单仅代表银行接受您的委托,但不确保交易成功,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这时候,徐先生才明白,原来自己购买的不是银行约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而只是银行代理销售的债券基金。截至3月初,这只债基的单位净值为1.005元,对比徐先生一年前购买时的单位净值1.000元,该基金的表现可说是“一直趴在地上起不来”。

  “按照这只债基目前的表现,如果我在今年3月中旬到期后赎回,扣除申购费用之后,别说6%的年收益了,本金能不能全保住还难说。”徐先生如是说。

  想起刚买的时候,银行人士向徐先生承诺的“年化收益高达6%,而照该产品目前的净值可说是收益全无,徐先生就想要维权,他说:“我现在已经没办法举证我买的是约定收益的理财产品了,而这张我签名自愿购买基金的凭条却成了银行的铁证。”

  按照徐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随后以徐先生家属的身份致电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这名工作人员并未否认当时承诺的保本,并且预期6%收益率的说法,但他解释称,“当时定出比较高的预期是因为市场情况比较好,但是后来由于债券的表现不好,导致现在达不到当时的预期收益。

  再次承诺收益劝储户换买产品

  由于产品即将到期,收益率却远低于预期,该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开始主动联系当时购买此款产品的储户们。

  “他们说的解决办法就是,到期之后,先让我们赎回,然后再买另一款理财产品。”徐先生告诉记者,而此说法也得到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证实。在谈起到期后更换的产品时,该工作人员再次强调:“这款产品肯定能享受到较高的收益”,并表示,该产品是由银行自己发售而非代理,并且是特别为购买债券这批没有达到收益的客户推荐的。

  但记者进一步询问这款替代的产品具体什么名称,规模多大以及资金投向,该工作人员却称,由于尚未正式发售,产品的名称还未定,具体情况到时以合同为准。

  焦点 :变相承诺理财高收益涉嫌违规

  据了解,此前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要求“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等字样。”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在宣传和介绍产品时,应该“全面反映”产品的特征,且应该“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

  此外,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业界指出,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任何无条件承诺或变相承诺高收益率的做法都是不规范的行为。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曹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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