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出台细则!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这些条件要满足

2020-06-17 10:50:49 来源: 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作者: 李玲

/

  为规范东营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近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东营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7月11日起实行。

  《实施细则》共十一条,主要有 五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概念和适用范围。“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的住房,具体包括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直、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明确了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的七种情形。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的;房屋所有权存在纠纷的;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妻双方一方不同意转让的;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典当行书面同意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明确事项办理程序,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上市交易时的交易程序、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全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程序,便于群众根据各自需求进行办理。明确费用计算方式,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需缴纳的政府收益价款计算公式:(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40%。明确了已购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具体标准:自取得货币补贴5年内申请的,50%退还政府;5至15年内申请的,每推迟一年,退还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申请的,货币补贴金额全额退还。

  另外《实施细则》规定,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遗赠或离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受年限限制,可按照相应程序办理产权或上市交易。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丰丽莎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