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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近日,东营市出台《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进一步规范,市场在公共机构节能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发挥。这也是东营市首个针对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节能改造的规范性文件,对推进东营市节能市场化机制应用,缓解各级公共机构财政资金压力,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将起到重要推进作用。
近年来,东营市各级公共机构陆续推进了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但在具体项目推进过程中,均是一个项目一种做法,从前期项目的评估、服务单位的确定、实施方案的选择、节能量的认定等环节均未形成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
针对这些瓶颈性问题,这次出台的《办法》从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项目实施和管理、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运营管理、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比如,明确公共机构在建筑的围护结构、主要耗能设备及能耗监测与智能控制系统等经能源审计,有较大节能空间的,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空气能、地热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的,以及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等情形的,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公共机构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节能项目改造完成后,公共机构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根据项目需要,合同双方应经协商,共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新增设备维修保养。
为鼓励工作推进,《办法》还规定,按合同约定支付节能公司后形成的节能年收益,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中结合单位节能成效,总体按节能收益的10%、70%比例分别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节能实施单位,用于开展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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