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东营交警曝光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0-10-14 17:55:4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乃馨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乃馨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交警曝光了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2020年08月12日23时38分许,刘某民醉酒后驾驶东营024****电动自行车沿国道22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王老大电焊维修部门口处时,与张某军头南尾北停驶在国道220线南侧王老大电焊维修部门口处的鲁M8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M25**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致使刘某民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民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刘某民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刘某民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

  刘某民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军无责任。

  案例2:

  2020年9月3日20时30分许,郗某华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广饶街道路(迎宾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五村遗址公园附近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常某受伤,车辆损坏。

  郗某华驾驶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常某无过错行为。

  郗某华驾驶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郗某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3:

  2020年9月7日15时40分许,许某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码头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码头镇路码二村码央路005号灯杆处时,与沿大码头镇码央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徐某华驾驶的鲁E6***6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许某明受伤,车辆损坏。

  许某明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没有交通型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行为相比徐某华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观察情况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违法行为对该起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许某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4:

  2020年09月06日19时许,聊城市莘县古城镇王某(男,42岁)驾驶鲁CY***V号小型面包车,沿河口区河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KM附近时,与同向在前行驶至此的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宫某(男,56岁)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宫某及站在拖拉机牵引中间的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吕某(男,58岁)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王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夜间未保持安全才车速及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宫某实施了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无牌机动车违规载人、未按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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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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