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东营交警曝光近期4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2022-08-05 18:07: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孔祥茹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孔祥茹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扎实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警部门快速反应,集中攻坚,多方侦查,循线追踪,成功侦破多起交通肇事逃逸案。8月5日,记者从东营公安交警获悉,东营交警近期破获4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予以曝光。

  2022年06月06日21时许,刘某某驾驶鲁E***SB号小型轿车,沿东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泰南区东门口处时,撞至中央护栏,致车辆及护栏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肇事逃逸。刘某某驾车违反标志标线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刘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两千元,驾驶证记六分的处罚。

  2022年06月21日22时58分许,张某某驾驶鲁E***7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府前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沂州路口西侧环城水系桥处时,撞至路中央护栏,致车辆及护栏、环城水系桥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肇事逃逸。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标志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两千元,驾驶证记六分的处罚。

  2022年7月8日8时18分许,孙某某驾驶鲁EN07**号小型轿车,沿胜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兴小区处时,与步行至此处的梁某某相撞,致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孙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受伤人员梁某某系学龄前儿童,后被家长发现后报警。执勤民警接警后及时到场勘查处置。因报警家长及受伤儿童对事故发生具体情况不知,执勤民警启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处置机制,根据事故发生路段大致信息仔细摸排肇事车辆的行驶踪迹,最终锁定肇事嫌疑人及肇事车辆。经传唤讯问,当事人孙某某对其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成功破获。

  2022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河口区黄河路丽水园附近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别克君越被撞,肇事车辆逃逸。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初步勘察,拍照取证,固定相关证据。事发时间系凌晨,现场无可用监控探头,目击者称车辆为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具体型号特征不详。民警调取大量周边监控信息后进行分析,最终锁定肇事车辆。民警与车辆所有人马某某取得联系,通知其驾车前往中队。经勘察比对,确定该车为肇事车辆,马某某对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7月19日,民警依法对马某某作出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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