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行动曝光台 | 东营交警发布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2-08-28 13:38: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孔祥茹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孔祥茹 东营报道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连日来,东营市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8月28日,记者从东营交警获悉,近期有四起典型交通事故予以曝光,望广大网友引以为戒,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2022年7月8日16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车号为鲁E***75的小型轿车沿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四路路口处时,与同向行至此处向南左转弯的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付秀华、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朱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分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遇有交警现场指挥应按照交警指挥通行,遇无信号灯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2年07月07日14时29分许,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缪道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ZNT M-1505 190-12m电杆南侧路口处时,与沿缪道村由南向北行驶的缪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刘某某及缪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缪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2年07月22日09时41分,李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路与双桥路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沿双桥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经调查,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2022年8月13日13时14分许,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3***K的小型汽车,沿G25长深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1362公里处,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非紧急情况停车的穆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MC***6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当事人金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穆某某负次要责任。13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J6***0小型汽车,沿G25长深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1362公里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前方已经发生事故的鲁B3***K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金某某无责任。(高速支队辖区)

初审编辑:李文洁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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