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行动曝光台 | 东营交警发布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3-01-05 17:5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孔祥茹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孔祥茹 东营报道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连日来,东营市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1月5日,记者从东营交警获悉,近期有四起典型交通事故予以曝光,望广大网友引以为戒,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2022年12月15日08时30分许,赵某某驾驶鲁C3***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516由南向北行驶至王道村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鲁E2***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赵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孙某无责任。(三大队辖区)

  2022年12月02日16时00分许,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C***5小型汽车,沿G25长深高速行驶至广饶西收费站时,因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与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EF***5汽车列车发生碰撞,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当事人马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高速支队辖区)

  2022年11月22日07时15分许,程某驾驶鲁M5***8号轿车,沿海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樊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樊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程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河口大队辖区)

  2023年01月02日15时45分许,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西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小东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小东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燕某某驾驶鲁E8***Z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当事人常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燕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广饶大队辖区)

初审编辑:李文洁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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