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8-02-12 16:07: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频道 作者:

  东营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致全市市民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2018年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在此向您和您的家人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福!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充分体现我们东营市民的良好素质,我们提醒您依法、文明、安全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是具有历史渊源、民族特色、群众喜爱的节庆民俗,对烘托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伤人等安全事故。据统计,近几年春节期间都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伤人甚至死亡的事故,教训惨痛、深刻。这些事故大多是因为燃放非法、伪劣、违禁、超标的烟花爆竹所致,还有些是因为燃放方法不当,或者在禁止的地点燃放造成的。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将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要求介绍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除上述区域外,城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市民购买烟花爆竹,应到经当地安监部门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

  (一)购买前查看该零售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该证载明了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二)应购买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的产品:即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不能购买专业燃放类产品;摩擦类如擦炮以及烟雾类的仅限出口。

  (三)看包装是否完好,产品外观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产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四)看产品标识,标示要齐全(如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且要有市安监局监制的防伪标签。

  (五)不要追求“高大上”的产品,对于组合烟花类产品,目前国家标准规定内筒高度不超过300mm,内筒内径不大于30mm(1.2寸),原来的1.5寸、2.75寸的或高度超过300mm的均不属于个人燃放类;此外国家标准规定C级、D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10dB。

  (六)保质期,烟花爆竹产品从制造完成之日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三年。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核准方可进行。

  六、未经许可,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公安、安监部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对于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进行奖励。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7175152,110。

  市安监局举报电话:8330190,12350。

  衷心祝愿你们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此致 敬礼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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