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职工大病保险明年元旦起实施 起付标准2万

2016-12-23 14:33:00    作者:崔立慧   来源:齐鲁晚报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大病 补偿比例 医疗费用 保险资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提要]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根据意见,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本报12月22日讯(记者 崔立慧 通讯员 张琴)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均是保障对象。根据意见,2017年医疗年度内职工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报销。

  根据意见,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职工大病保险医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意见明确了职工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依据,确定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意见同时明确职工大病保险不需单独缴费,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每年职工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根据各市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2017年,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进行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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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125万余人

  累计为96416人次补偿2.18亿元

  东营市自2014年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三年来,大病保险累计已补偿96416人次,支付25512名居民的补偿款2.18亿元。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市、县区财政负担,参保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2014年至2016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32元、52元。凡是参加了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2016年度参保125.27万人,实现了参保居民全覆盖。 2014年全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20万元。

  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全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2014年的1万元提高到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报销额度从2014年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016年,全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个人最高报销额度及各阶段补偿比例同上一年保持一致。有所变化的是,自2016年度起,东营市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在进行大病保险补偿时,起付标准减半,补偿比例每段提升5个百分点,大病支付额度提高至50万。据统计,此项政策的受益人群达到0.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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