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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东营6月26日讯(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谢兆忠)26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去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89件154人,其中2017年受理58件103人,同比分别增长11.5%、47.1%;今年上半年受理31件51人,同比分别增长14.8%、8.5%。审结犯罪类型涉及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7人,五年以上重刑率39.4%,较前五年提升了5.7个百分点。从被告人身份看,无业人员54人,占比57.4%;农民21人,占比22.3%;工人、职员12人,占比12.8%;私营企业主7人,占比7.5%。无业人员、职员、私营企业主占比有所增加,农民占比有所下降。从犯罪时年龄及性别看,26~45岁67人,占比71.2%;46~60岁15人,占比16%;18~25岁9人,占比9.6%;60岁以上3人,占比3.2%;无未成年人。主要为中青年人,老年人有所增多。女性18人,占比19.1%,较前五年增加了7个百分点。从受教育程度看,初中60人,占比63.8%;小学、文盲13人,占比14.9%;高中20人,占比21.3%。以初中学历为主。有前科及累犯情节的24人,占比25.5%,较前五年增加了14.5个百分点。
从去年以来的审判情况看,当前我市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涉毒案件持续增长,单案毒品数量激增;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增长迅猛;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显露锋头。犯罪方式更加隐蔽,犯罪手段向信息化、物流化发展,案件办理难度大;毒品来源地更加广泛,毒品进价不断走低,进、售价差大,进一步催生了毒品贩运;毒品类型更加集中,涉毒区域、犯罪人员群体继续蔓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罪得到有效遏制。
下一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拓展禁毒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调动和发挥群众在禁毒战争中的力量,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形成全民反对毒品的局面。
典型案例
案例一:六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李奇、董克中为了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租赁河口区孤岛镇老垃圾场附近的一处院落作为厂房,对外称汇丰农业公司,谎称生产三唑酮。
自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黄约兵组织人员、建设厂房、购进制毒设备、组建制毒生产车间,并于同年9月份开始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羟亚胺。其中,被告人李奇总体负责,出资并联系被告人刘永海、徐国全参与;被告人董克中协调处理厂房、水电等关系;被告人黄约兵担任技术员,联系张向阳等人安装反应釜,并联系、指挥何明星、李学锋等人在车间里进行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羟亚胺的生产,并与被告人李奇一起负责购买制毒原料盐酸和甲苯;被告人刘永海在明知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下负责羟亚胺的封装、运送,并协助他人工作;被告人徐国全在明知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下负责生产原材料的运送,产品羟亚胺的封装、保管、运输,并全面负责后勤工作。被告人李奇、董克中还以高额佣金聘请身有残疾的被告人叶士昌对外称厂长,签订协议但不负责具体事项,为其犯罪作掩护。同年10月9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民警从汇丰农业公司查扣淡黄色液体540.47千克(经检,含有邻氯苯基环戊酮成分),透明液体19924千克(经检,含有甲苯成分),液体19460千克(经检,含有氢离子和氯离子,为盐酸),上述液体均为制毒原料。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奇、黄约兵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盐酸、甲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董克中、刘永海、徐国全、叶士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黄约兵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永海、徐国全、叶士昌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遂依法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董克中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黄约兵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永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国全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叶士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六被告人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案例二:五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田小安通过李涛涛购进冰毒,后由李涛涛与人驾车运至山东省交给田小安进行贩卖。其中,卖给张天峰300克、郭瑞鑫100克、林晓成4克。被告人张天峰将购进的冰毒向张军等人贩卖。
2016年3月中下旬,田小安通过李涛涛购进冰毒400克,后连同另有的冰毒、麻古打包后通过客车托运寄递给被告人张天峰。3月24日凌晨,张天峰在山东省济青高速淄博收费站接货时被现场抓获,查获冰毒528.85克、麻古1.6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3月底,田小安从上线曾永锋处购进冰毒。3月29日,田小安被抓获,其主动带领侦查机关查扣曾永锋置于湖北省潜江市福康宾馆的冰毒495.1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田小安协助侦查机关将曾永锋抓获。
2016年春节前至3月间,被告人张长明向车宾、王镜涵、李继娟等人贩卖冰毒牟利。同年3月30日,侦查机关抓获张长明时查扣白色晶体3袋共61.1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5年夏天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侯林海向王亮、高广伟等人多次贩卖冰毒,并多次通过刘燕平向下线交付冰毒。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小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429.69克,数量大,次数多,社会危害大,罪行严重,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涛涛系从犯。被告人张天峰涉案毒品数量大部分系未遂。被告人张长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张长明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遂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田小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涛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天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长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林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涛涛、张长明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案例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底以来,被告人刘易飞为贩毒牟利,找到被告人马丽娜帮其介绍毒品买主,而后从一微信名为“沉默”的男子(在逃)处联系毒源。马丽娜帮刘易飞联系到被告人安达和孙超(另案处理),并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一中国工商银行卡用于毒资交易。刘易飞自河南郸城到山东东营与安达见面,并要求安达提供银行卡用于毒资交易。
20l6年10月初,刘易飞与王聪聪驾驶“众泰牌”汽车(车号:豫P2883K)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自河南省郸城县运至山东省东营市,贩卖给安达190克;
2016年10月19日,刘易飞与王聪聪驾驶“别克牌”汽车(车号:沪C265V1)携带甲基苯丙胺自河南省郸城县运至山东省东营市贩卖。其中,贩卖给安达280克、贩卖给孙超160克、贩卖给马丽娜35克。因安达称上次交易的毒品质量不好,刘易飞另补给安达170克;
2016年10月24日,安达微信联系刘易飞约购甲基苯丙胺200克。26日,刘易飞与王聪聪驾驶“别克牌”轿车(车号:沪C265V1)再次携带毒品自河南省郸城县运至山东省东营市时,在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收费站被抓获,现场查扣白色晶体500.0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3.5%。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安达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向张鑫(另案处理)、隋帅帅(已判刑)等人贩卖。
2016年10月,被告人高楠明知孙超贩卖甲基苯丙胺,仍先后三次为其运送,共计1.5克。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易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自河南郸城往山东东营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丽娜应被告人刘易飞之托,居间介绍向被告人安达、孙超贩卖毒品,并提供自己银行卡用于毒资交易和在部分犯罪中参与称量分装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安达以贩卖为目的,非法买进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楠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多次帮助运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易飞起意贩毒、联系毒源、运输送毒,系主犯。被告人马丽娜居间介绍、提供自己银行卡并在部分犯罪中参与称量分装,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和贩卖交易的获利者,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刘易飞较轻,系从犯。被告人安达向刘易飞约购的200克毒品尚未接收即被缴获,为犯罪未遂。被告人高楠多次帮助他人贩毒而运送毒品,系情节严重,鉴于其地位和作用较轻,系从犯。被告人刘易飞、马丽娜、高楠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易飞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5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刘易飞犯交通肇事罪的缓刑部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易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丽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安达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1日21时许,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到东营市东营区某小区一居室对涉毒人员进行抓获。民警敲门并表明身份后,居住在该居室内的被告人刘珍通过窗户往外扔出甲基苯丙胺(冰毒)二包,均被守候在楼下民警及时提取,分别净重18.92克、2.99克。被告人刘珍开门后,技术员对其住处进行勘查,从卧室内搜获甲基苯丙胺两包,分别净重1.79克、0.88克。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24.58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珍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安明昌多次在其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西五村的住处容留张海峰、李磊、刘海、吴涛、杨国风、王鹏飞吸食毒品。2017年8月2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安明昌住处将被告人安明昌、李磊、张海峰、刘海抓获。被告人安明昌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其容留杨国风、王鹏飞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安明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之后又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其在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明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安明昌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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