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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我市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可获奖励,每起案件最高奖50万元。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依本办法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等条件。
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有关部门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违法行为既没有货值金额也没有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元-2000元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如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由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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