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出台 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2018-11-16 10:40: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频道 作者: 于莹心

  大众网东营11月16日讯(记者 于莹心) 11月16日,记者从东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东营市已建设有各类健身器材14000余件,其中能够正常使用的仅8000余件,超出免费维护期的近6000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与维护中存在着布局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建立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长效机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11月13日,赵志远代市长签发了第198号政府令,正式公布《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东营市、山东省乃至全国首部规范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政府规章。

  《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适用于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职责划分、规划建设、使用维护要求等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在规划建设上,《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此外,《办法》规定,接收方应当对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

  此外,《办法》对接收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工作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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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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