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被判刑!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恶案件

2018-12-26 14:59: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海报新闻 作者: 周忠华 燕囡 张小倩

  大众网东营·海报新闻12月26日讯(通讯员 周忠华 燕囡 记者 张小倩)12月25日上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崔某某、牛某某、刘某、张某某犯抢劫罪一案,该案是在依法审结被告人吴长伟等4起涉黑案件之后,宣判的首起涉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崔某某、牛某某、刘某、张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女性和男性同性恋交友为诱饵诱骗他人,对被害人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进行抢劫,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孙某某为首,被告人韩某某、牛某某等为主要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已查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7年7月至9月实施抢劫犯罪八起,涉案金额共计61794.8元。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参与抢劫行为八次,涉案数额61794.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韩某某参与抢劫行为七次,涉案数额53794.8元;被告人崔某某参与抢劫行为一次,涉案数额8000元;被告人牛某某参与抢劫行为三次,涉案数额17654.8元;被告人刘某参与抢劫行为三次,涉案数额18264.8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抢劫行为二次,涉案数额20340元。被告人孙某某、牛某某、张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团伙人数较多,组织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行为方式具有特定性,各被告人违法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恶势力犯罪的主要体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同时该恶势力组织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人数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在一定领域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特征,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东营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其他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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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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