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民每家将只能养一条狗!不清狗便最高罚一千

2016-04-29 09:50:00    作者:分享到   来源:齐鲁壹点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犬只 条例 免疫 犬牌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提要]今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关于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记者了解到,它的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等将上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青岛居民每家将只能养一条狗!不清狗便最高罚一千

  今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条例还规定:携犬出户,必须为犬只佩带犬牌,束牵引带,即时清犬粪。关于养犬服务费的标准,有关部门将上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批准后执行。

  狗三个月大需打疫苗,疫苗费用政府承担

  28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种由青岛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其他单位不得养犬。

  《条例》还对信息登记作出要求。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还对狂犬病免疫作出要求。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间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注射后,有关部门将发放免疫登记卡并加施免疫电子标识。犬用狂犬病疫苗免费。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记卡、电子标识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最高可罚两千元

  养犬人的文明规范方面,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带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乘坐电梯或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大笼或者怀抱;即时清除犬粪。明确三类场所不得进入: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大笼或者怀抱。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扶犬的除外。

  关于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记者了解到,它的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等将上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根据《条例》,饲养烈性犬、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将被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未为犬只接种疫苗且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占用公共区域养犬、携犬出门未佩带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将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鲍梓欣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