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东营交警集中曝光4起典型事故案例

2021-02-24 20:44: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文洁

  大众网·海报新闻 见习记者 李文洁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曝光了4起典型事故案例。

  1、2021年01月10日09时10分许,王某凤无证驾驶电驱动三轮摩托车,沿河口区新户镇友谊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义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新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王某华驾驶的苏GU***1号重型箱式货车相撞,致使王某凤及乘坐电驱动三轮摩托车的吴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王某凤实施了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转弯未让直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华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021年02月05日12时43分,朱某驾驶鲁EN**18小型汽车沿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路与正安路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此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车辆损坏。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2021年01月23日14时56分许,袁某醉酒驾驶鲁G890**号别小型轿车,沿利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兴路交叉路口南侧时,撞至同向停驶的鲁E81G**号小型轿车尾部,两车损坏,袁某、徐某某受伤。

  经调查,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4、2021年01月22日16时56分许,韩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贸源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贸源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徐某驾驶的鲁HH**59小型轿车相撞,致使韩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韩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综上所述,韩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一部分原因,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部分原因,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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