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东营交警发布3起涉及大货车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1-11-26 10:50: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文洁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文洁 东营报道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连日来,东营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11月26日,东营交警曝光3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2021年08月08日19时50分许,李某峰驾驶鲁EA***N号小型客车,沿渤海路东延至G340连接线(渤三站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润博线51号线杆附近时,与前方同向停在公路上的崔某驾驶的鲁MA***8、鲁M**8挂号(事故时悬挂)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经查实,李某峰实施了超速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崔某实施了驾驶超载、拼装、安全设施不全、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夜间临时停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河口大队辖区)

  ·案例2·

  2021年08月06日14时07分许,陈某驾驶车牌号为鲁VS***6鲁M**2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340与滨渤路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沾化苇场路路口处,与沿沾化苇场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枝驾驶的鲁EE***7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经查实,陈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河口大队辖区)

  · 案例3·

  2021年09月30日06时50分许,陈某柱驾驶鲁FA***5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东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运河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武某凡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陈某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凡无责任。(直属一大队辖区)

  在此,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确保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马宝涛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