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行动曝光台|东营交警发布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2-04-20 09:44: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孔祥茹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孔祥茹 东营报道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连日来,东营市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案例如下:

  2022年01月28日14时15分许,刘某驾驶鲁E6***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口区孤岛镇永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和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全某驾驶的京BM***1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刘某、全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起交通事故中,鲁E6***S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某因未系安全带导致骨折。经查实:当事人刘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全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2年03月30日17时52分许,樊某某驾驶鲁EZ***0号小型轿车,沿西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苑小区门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沿西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高某某驾驶的鲁E0***Q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樊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2年03月08日21时40分许,关某某驾驶鲁E***Q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三路东城银座西门南侧处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停在此处的孔某某驾驶的鲁EF***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关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肇事逃逸。关某某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未按规定倒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孔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2年3月3日13时20分许,闫某某驾驶吉AF***8小型轿车沿潍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顺安路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田某某驾驶的鲁E1***K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因双方都系安全带,受伤轻微。

  在此,东营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确保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初审编辑:李文洁

责任编辑:马宝涛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