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禁止伪造租借蚕种经营许可证

2018-03-08 09:21:00 来源: 齐鲁网 作者: 刘金旺

  齐鲁网济南3月7日讯今天,山东出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办法》自2018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6日。

  根据《办法》,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重新申请。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查处。被吊销许可证的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及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申请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繁育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具备有效预防氟化物、农药等污染和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柞林)面积。

  (三)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和养蚕室、上蔟室、制种室、催青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从事柞蚕种生产的,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保种室、制种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

  (四)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桑蚕种生产至少配备2名专业技术人员;柞蚕种生产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完备的质检室,配备1名以上专业质检人员,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的要求。

  (六)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检验体系。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或稳定安全的原蚕饲养基地。

  (三)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和制种室、保护室、催青室及附属室等,并配备相应的温控设备。

  (四)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蚕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五)有完备的检验室,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的要求。

  (六)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检验体系。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适应经营规模的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藏设施和检验仪器。

  (三)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售后技术服务能力。

  闪电新闻记者 刘金旺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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