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杨明等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2018-09-26 09:27: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频道 作者: 李江峰

  大众网东营9月26日讯(记者 李江峰) 9月25日上午,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明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5起案件。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河口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起涉恶犯罪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明等12人10个月至4年半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明、李某滨、王某亮、方某光、付某、孟某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军、席某忠、任某豫、刘某礼、杨某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亮持械聚众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礼、赵某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亮、刘某礼均系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明、李某滨、王某亮、方某光、孟某营、任某豫、杨某龙、赵某杰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军、席某忠、付某、刘某礼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4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对12名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礼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明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礼积极赔偿其所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他被告人积极赔偿其所参与犯罪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

  该案按照法定期限内从快的原则,9月10日依法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历时一天半,由于庭前准备工作充分,一次开庭即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后经案件承办人整理起草文书材料、合议、审判委员会研究等程序,于9月25日依法对案件作出宣判。从案件移送法院至作出宣判,用时39天,各项工作依照期限规定压茬,叠加推进,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审理工作。案件审理判决均坚持依法公开,在新闻媒体上依法发布审理情况和审理结果,切实起到震慑犯罪和“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河口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村党支部书记和企业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等100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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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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