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警事儿|触目惊心!四起电动车事故现场 谁说机动车一定是主要责任方

2019-10-22 15:33: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李乃馨

  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10月22日讯(记者 李乃馨)近日,东营市交警部门公开了四段电动车事故的现场视频,这四起事故的主责任方都是电动车驾驶司机。

  2019年4月6日12时56分,崔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惠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一路路口处时,与沿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胥某某驾驶的鲁ED0728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崔武村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这起事故中,崔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11月03日14时21分许,袁某驾驶鲁E0216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东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一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行驶至此处的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郭某某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04日死亡。郭某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2月17日13时53分许,燕某驾驶鲁E00A72号小型轿车,沿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致曹州路路口时,与沿曹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7月15日1时15分许,石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华山路西侧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蓝海职业学院门口处时,与停于此处的曹某某驾驶的黑A9HL7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石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石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例,一幕幕血的教训在时刻提醒,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初审编辑:向玲

责任编辑: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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