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9 09:02:00 来源:每经网 我要评论
因涉嫌未支付广告宣传费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皇台;及另外两家公司被一同诉至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ST皇台6月17日晚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两份应诉通知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5209号及2015海民商初字第15208号)。
两份应诉通知书提及,此次与*ST皇台一同被列为被告的,还有兰州商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商凯)以及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皇台)。
其中,兰州商凯为*ST皇台全资子公司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日新皇台为*ST皇台全资子公司。
在这两份应诉通知书中,原告北京中视智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视智扬)向法院起诉,要求*ST皇台、兰州商凯、日新皇台三家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及相关逾期利息。
记者注意到,北京中视智扬在其起诉状中称,2012年12月北京中视智扬与*ST皇台洽商关于皇台系列白酒在中央电视台广告投放事宜。*ST皇台2012年12月17日授权北京中视智扬为*ST皇台2013年度中央电视台全案代理公司。
后因业务需要,北京中视智扬分别与兰州商凯及日新皇台签订了《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履行至2013年7月25日,兰州商凯与日新皇台分别通知北京中视智扬要求停播皇台酒业央视广告。2013年8月9日,兰州商凯、日新皇台分别与北京中视智扬签署了《皇台酒业CCTV广告停播确认函》。
如今,北京中视智扬以逾期支付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ST皇台、兰州商凯及日新皇台支付欠付的广告费及逾期利息。
在上述第15208号应诉通知书中,北京中视智扬诉请法院判令*ST皇台及子公司日新皇台,向原告支付广告宣传费及相关逾期利息合计979549元。
在上述第15209号应诉通知书中,北京中视智扬诉请法院判令*ST皇台及兰州商凯向原告支付广告宣传费及相关逾期利息合计4272450元。
按照两份应诉通知书的内容,北京中视智扬诉请法院判令三家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及利息共计525.1999万元。
就上述情况,记者致电*ST皇台董事会办公室,该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公司将应诉",没有透露其他信息。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