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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鲍梓欣
近日,东营开发区法院审结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以及疫情防控的客观现实出发,以被告的轻微违约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某体检中心租赁王某房屋用于经营,租赁期限自2018年至2033年,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138万元,每年3月1日前支付剩余半年的租金。2020年租金体检中心已支付100万元,剩余38万元未按合同要求于3月1日前支付。因体检中心未及时支付剩余租金,王某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并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体检中心表示鉴于疫情这一公共卫生事件,对被告造成一定的营业损失,导致被告未及时交纳房租,并非恶意拖欠。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期间,于6月2日,全额补交了剩余租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被告支付租金的时间与金额,虽然被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支付租金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但自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这一公共卫生事件爆发以来,给各行各业带来一定的经营困难,造成一定的营业损失,这是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原告对被告延迟履行支付租金的行为要有适当的容忍义务。虽然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本案中,被告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且被告已将欠付租金交纳完毕,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综合以上,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在租赁关系中,受疫情影响的既包括承租方、当然也包括出租方,承租方不能理所当然地要求出租方减免房租,或擅自停业逃租,出租方也不宜一味要求履约,不分青红皂白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和出租方并非矛盾的两极,而是利益共同体,只有双方友好协商,多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才能携手共渡难关,实现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防止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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