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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贾志远 通讯员 王建彩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对于原告某银行要求邵某华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还予以了驳回。
2013年4月28日,某银行与朱某莉签订个人授信协议,自2013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2013年4月28日,某银行向朱某莉发放了56万元的第一笔授信额度。“邵某华”在共同还款承诺书的共同债务人姓名处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同日,朱某莉、“邵某华”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抵押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抵押人朱某莉、“邵某华”在合同上签字。2013年5月10日,某银行代理人与朱某莉等共三人,到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该笔贷款,朱某莉进行了正常偿还。
2016年3月15日,朱某莉、邵某华在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婚后生育二子邵威澎、邵威龙随朱某莉生活,双方共同拥有的涉案抵押房屋归邵某华及二子所有,另一套房子归朱某莉及二子所有。
2018年6月,某银行又分三次向朱某莉放款52万元,期限为1年,该款朱某莉逾期未还。2018年9月20日,朱某莉为邵某华出具担责书一份,认可设定抵押时未经邵某华同意,因此房屋抵押所有责任由朱某莉全部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邵某华申请对共同还款承诺书及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邵某华”签名是否为本人所写进行鉴定,2020年6月1日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检材字迹一、二是直接书写形成;检材字迹一、二不是邵某华所写。
经审理认为,某银行要求邵某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鉴定共同还款承诺书非邵某华本人所签,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且某银行放款时,朱某莉与邵某华已解除婚姻关系,所借款项并非系在与邵某华夫妻共同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某银行要求邵某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起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某银行提交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及抵押合同经鉴定并非邵某华所签,因此可以判断某银行与朱某莉签订授信协议及抵押合同时,邵某华并不知情,用于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时为朱某莉与邵某华共有,朱某莉未经共有人同意用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时邵某华也否认系其本人所签,也未到现场,某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抵押时邵某华知道或应当知道,因此抵押无效。某银行要求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以不动产设定抵押应由该不动产的所有人均同意并签字确认,签订抵押合同或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审慎办理,认真审查是否系不动产所有权本人。授信时间较长的贷款,放款前应对抵押合同、抵押物情况进行再次确认,避免抵押物灭失或变更给抵押权人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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