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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东营3月7日讯 3月7日下午,东营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东营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营市某医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17年3月20日,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东营某医院网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在其网站上宣传称“东营XX医院,东营专业男科品牌医院”,并使用“我用数据说话:3/10的男性都选择东康,临床治疗,12094例前列腺增生,42653例前列腺炎,56008例早泄,48300例阳萎,65992例升值感染”等字样进行广告宣传。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医院作出责令停止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并处以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17年10月12日,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时代广场发布“首付2万住公寓”等广告语涉嫌违法。
经调查核实:东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东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地产项目XX广场项目部营销中心和西侧的两栋大楼的楼体上制作发布2条巨幅广告,广告内容分别为:“XX时代广场,能赚钱的房子,首付2万住公寓,交房在即”、“6666元/㎡,37-1100㎡灵动商务空间,城市投资首选”。
该广告语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地产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河口区某化妆品商店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案
2017年4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河口区某化妆品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香梨手霜等化妆品,经执法人员检查该商店未认真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法销售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规定,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店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东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投资广告案
2017年7月5日,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集资、融资、保险、理财、担保等相关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等。
经查明: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份建立“XX创投”P2P网站,该公司在网站广告宣传中出现“第三方资金托管,100%本息保障,360°全方位保障”等违法内容,执法人员对该网站涉嫌违法内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屏取证。
该公司的行为违法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金融广告的行为。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立即停止广告发布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东营市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失效、变质农药案
2017年3月20日,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农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公司销售的北京某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烯啶·呲蚜酮农药,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保质期两年,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失效、变质农药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没收变质商品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饶县某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伪造产地假冒“牛栏山”白酒案
2017年6月20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购进标注“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和净含量265ml,生产厂家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日期为20170106,批号为03-A-71”等字样的牛栏山白酒涉嫌为假冒“牛栏山”白酒。经联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技术人员鉴定,上述标注牛栏山字样的白酒为伪造产地和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并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销售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被罚
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东营市某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2017年1月3日于青岛某进口商品直营中心有限公司购进的4款进口红酒,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标注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该公司已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82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利津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三元食品”酸奶案
2016年12月12日,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利津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元食品”酸奶为假冒商品,侵犯了其公司“三元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12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利津县某乳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酸奶包装上使用与北京三元公司注册商标“三元食品”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侵权包装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东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案
2017年3月20日,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东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招商网上所作的广告宣传内容中包括:东营市XX食品有限公司,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员工500余名,中、高级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总人数的20%,从国外引进一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主要生产纯奶等系列产品。
经查实:该食品有限公司实际现有员工十五人,生产设备均为国产设备,并无中、高级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不生产纯奶,也不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该公司提供不出在上述网站宣传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属于利用网络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20000元。
案例十、利津县某熟食店销售不合格羊肉案
2017年1月8日,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利津县某生肉熟食店经营的羊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青岛中继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抽检项目克伦特罗不合格。2017年1月25日,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无库存羊肉,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资质及单据。
当事人销售含有克伦特罗不合格羊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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